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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2/11/27 10:19作者:小编人气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,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,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,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修订本制度。
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
第二条公司设立纪检监察部,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,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。 内审部门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,向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。
第三条内审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提名,董事会任免。
公司依据公司规模、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,配置符 合专业素质要求和职数要求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, 且每次派出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。根据审计工作需要,可聘 请若干名有审计、财务、工程造价、法律等方面特长的专业 人员为兼职审计员。
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 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。
实施内部审计时,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事项
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 部门、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。
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、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,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。
第七条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 计:
(一) 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,包括财务报告、业绩快报、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;
(二) 对对外投资、购买和出售资产,对外担保、关联 交易,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;
(三)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;
(四)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和评价;
(五)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;
(六)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、结算及财务决算的 合理性、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。
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
第八条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:
(一)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、 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;
(二) 参加或者列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;
(三)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、经济活动、内部控制、风险 管理的资料、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;
(四)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;
(五)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,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,取得相关证明材料;
(六) 提出纠正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、 提高绩效的建议;
(七)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;
(八)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、经济效益显著、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,提出表彰建议。
第九条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:
(一)严格依法审计、忠于职守、坚持原则、客观公正、 廉洁奉公、保守秘密;
(二)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必须及时、如实向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; .
(三) 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程序,及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、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;
(四)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。
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
第十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。审计项目计 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 被审计单位名称;
(二) 审计范围、内容、目标;
(三) 项目审计时间安排;
(四) 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发出审计通知书
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,成立审计组并在实 施审计前,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。审计通知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 审计的范围、内容、方式、时间;
(二) 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、配合工作的要求。
被审计单位在按到审计通知后,必须做好审计准备,并 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,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 体要求,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,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。
第十三条出具审计报告
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,应进行综合分析,在与被审计单 位交换意见后,写出审计报告。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 证据为依据,做到客观、公正。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、 审计范围、内容和发现的问题、评价和结论、处理意见和建 议。
第十四条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,检查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。
第十五条建立审计档案
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 审计档案,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。
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
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,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,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,并将整改结果及相 关附件书面告知内审部门。
第十七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、普遍性、倾 向性问题,应当及时分析研究,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,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。
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应协作配合,建立信息共享、结果共用、重要事项 共同实施、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。
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、任免、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。 ■
第十九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, 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、司法机 关。
第七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单位党组 织、董事会(或者主要负责人)责令改正,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:
(一)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;
(二) 拒绝、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的;
(三)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;
(四) 整改不力、屡审屡犯的;
(五)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、报复、陷害的,单位党组织、董事会(或者主要负责人)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,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;涉嫌犯罪的,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、以权谋私、玩忽 职守、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应视其 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,给予批评、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。
第八章咐则
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 释。
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(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)